2024-04-09 10:22:48
本 期 内 容
【工作动态】
▲集团纪委与中国电信潍坊分公司纪委开展“共建共享”活动
▲集团纪委组织开展廉洁从业警示教育活动
▲集团纪委开展意识形态宣传载体专项监督检查
▲集团纪委组织开展“新形象工程”督导检查
▲集团纪委编印《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汇编》
▲集团纪委制定落实“3311”集体学习制度
【学习园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二)
【法纪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
【廉洁警句】
▲正其末者端其本 善其后者慎其先
【工作动态】
——集团纪委与中国电信潍坊分公司纪委开展“共建共享”活动
3月8日,中国电信潍坊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魏茂行一行6人到集团工作调研,双方联合开展了纪检监察工作“共建共享”活动,集团党委书记吕冰及集团纪委全体人员参加。
作为央企驻潍单位,电信公司在完善内控体系、规范制度流程、防范廉洁风险等方面工作优势突出,值得学习借鉴。双方签订了《纪检监察工作“共建共享”协议书》,约定今后通过党员“联学”、品牌“联创”、资源“联享”、服务“联动”等形式,探索建立央企和地方国企常态合作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借“大数据监督”之力,在信息共享、线索研判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助推纪检监察工作提质增效。双方认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扎实落实“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能力提升年”部署要求,立足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将廉洁从业理念和精准风险防控融入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全过程,确保投融资项目阳光、规范、廉洁运行,进一步筑牢反腐前沿阵地,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3月22日,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田守乐带领纪检人员赴电信公司纪委进行充电蓄能对标学习,双方围绕“如何通过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工作提质增效”课题,开展研讨交流,进一步提升纪检队伍专业能力,有效提高监督工作质效。
警示教育筑防线 廉洁自律守初心
——集团纪委组织开展廉洁从业警示教育活动
3月27日上午,集团纪委组织60余名干部员工到寒亭区廉政教育基地、潍县战役指挥所陈列馆开展“警示教育筑防线、廉洁自律守初心”主题教育活动,实地接受廉洁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从业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在讲解员的带领下,干部员工依次参观了寒亭区廉政教育基地“政之清、廉之洁、罪之深、谋之要”四个展厅,通过观看微电影、警示片、忏悔录等影像资料,聆听“身边人”“身边事”典型案例,给全体员工上了一堂生动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课,大家深刻认识到违纪违法给自身、家庭和亲人造成的严重危害。集团党委书记吕冰带领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回顾入党初心,坚定理想信念,牢记责任担当,全力推动“清廉财金 阳光国企”廉洁文化建设。
在潍县战役指挥所陈列馆,全体员工聆听了潍县人民不屈不挠、舍生忘死、浴血奋战的光荣革命史,通过一件件饱经沧桑的革命文物、一张张泛黄珍贵的历史照、一段段感人肺腑的文字诠释,真切感受到了革命先烈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的优良传统,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清正廉洁佳话。
通过此次警示教育,促使全体员工揽镜自照,进一步提升了廉洁从业的思想觉悟。大家纷纷表示,今后要从思想上自警、行动中自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真正守住底线、筑牢防线、不越红线,敢为先锋,担当作为,扎实开展“百日攻坚行动”,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扎实的亮丽业绩,为推动更好潍坊建设积极贡献财金力量。
集团纪委开展意识形态宣传载体专项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完善意识形态阵地建管用,掌握好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营造集团良好发展的舆论氛围。近日,集团纪委对集团线上线下意识形态阵地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
集团纪委对集团官网、公众号、宣传公示栏及党建文化走廊等进行检查,集中排查集团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对查找出的5个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同时,要求所属党支部、各部室、权属公司负责人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把集团各类宣传载体打造成为传播先进思想文化的坚强阵地。
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推动了各责任主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的建管用,推动内容及时更新、载体及时维护,切实把“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落实到位。
集团纪委组织开展“新形象工程”督导检查
根据市财政局机关纪委下发的《关于排查整治“新形象工程”问题的工作提示》通知要求,集团纪委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新形象工程”问题排查领导小组。制定排查方案,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工作。3月13日,集团纪委联合投资业务部、风控审计部、财务部开展“新形象工程”问题专项排查,对集团2021年成立以来的6个项目逐项对照“新形象工程”问题表现情形进行专项排查。经对照检查,不存在“新形象工程”问题。
下一步,集团纪委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委《关于排查整治“新形象工程”问题的工作提示》和局机关纪委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理论学习,坚持“国企姓国、国企是企”的发展理念,加快向市场化经营主体的转变,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政绩观、事业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新形象工程”,在不为政府和财政增加负担的前提下,在化债中高质量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做好化债工作。
集团纪委编印《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汇编》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集团纪委内部制度体系,提升集团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水平,集团纪委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组织编印了《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汇编》。
本次《制度汇编》共12项制度,均为亟需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或日常工作开展需要建立的工作规范,既包含信访举报、线索核查、案件申诉、廉洁谈话、廉政回复等相关业务的基本要求、基本流程、基本方法,也对集团内部纪检监察工作管理、队伍建设、联席会议、集体学习等制度进行了归纳整理。
下一步,集团纪委将《制度汇编》作为集团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南,认真组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系统学习、规范落实,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确保依法、依纪、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推动集团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集团纪委制定落实“3311”集体学习制度
为全面加强集团纪委全员自身建设,增强学习的计划性、针对性、严密性和实效性,提高监督执纪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履职尽责能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按照市纪委监委“开展五大行动”“提升十项能力”相关要求,结合集团纪委工作实际,制定并认真落实“3311”集体学习制度,即运用“纪委监委文件及网站报刊、共产党员网和灯塔在线、学习强国”3个平台渠道,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和研讨交流3种形式,每周组织1次集中学习,每月开展1次研讨交流。
截止目前,集团纪委已组织5次集体学习,集中学习了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财政局党组和集团党委文件。围绕“如何通过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工作提质增效”开展2次专题研讨交流,进一步促进了学习成效向工作成果转化,提升了个人业务素质能力。
下一步,集团纪委将明确服务集团高质量发展的职责定位,聚焦上级部署要求、重点工作攻坚所需和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落实好每周1次集体学习、每月1次主题研讨交流,持续抓学习提升履职尽责能力,抓规范推动集团制度完善,抓落实强化各项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学习园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二)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一)适用情形:
1.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者单独给予组织调整的;
2.给予纪律轻处分,因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给予组织调整的;
3.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请处分、组织调整的;
4.诫勉谈话后,没有改正或改征不明显,需要督促纠正并给予组织调整的;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
5.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的;
6.有一般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请处分、组织调整的。
(二)处理方式:
1.党内警告;
2.党内严重警告;
3.行政警告;
4.行政记过;
5.行政记大过;
6.行政降级;
7.取消荣誉称号;
8.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9.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
10.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1.取消(罢免)当选资格;
12.终止党代表资格;
13.停职(停职检查);
14.调整(调离)职务(岗位);
15.免职;
16.引咎辞职;
17.责令辞职;
18.改任非领导职务;
19.安排提前退休;
20.降低退休待遇;
21.其他组织调离类措施。
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法纪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修订)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廉洁警句】
正其末者端其本 善其后者慎其先
出处:语出西晋文学家潘岳的《藉田赋》,后被唐代名相房玄龄编入《晋书·列传·第二十五章》。2021年1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时引用。
释义:要想端正树枝末梢,首先要端正树之根本;要想取得好的结果,必须在开始时小心谨慎。
解读:西晋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月,朝廷举行藉田礼后,潘岳作《藉田赋》,原意是提倡重视农业之本。房玄龄引用后,旨在强调想要端正末梢就要先端正根本,要想有好的结果必须谨慎行事,启示我们要夯实“信仰之基”、充实“力量之源”。
“正其末者端其本”。我们要从百年党史中汲取力量,夯实“信仰之基”,端正我们的本心。以“勤学”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以“善思”指导实践、滋养初心使命,增强思想自觉,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用信仰信念信心照亮奋斗之路,立足岗位、建功创业,把中华民族的伟大梦想变为更加璀璨的现实。
“善其后者慎其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慎独慎初慎微慎友,是做人的本分,也是共产党人的本色,常言道,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最难战胜的也是自己。古人讲的“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也是这个道理。领导干部做到“四慎”,就是要培养和强化自律意识以及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始终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自觉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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