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5 20:41:33
本 期 内 容
【工作动态】
▲集团召开202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
▲集团纪委组织开展节前全员廉洁谈话
▲集团纪委印发《2024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集团纪委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集团纪委建立全员廉洁档案实现监督全覆盖
▲集团纪委制定《“纪法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
【学习园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一)
【法纪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
【廉洁警句】
▲志要高华 趣要淡泊
【工作动态】
集团召开202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
3月1日下午,市财金发展集团召开202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2024年工作任务。集团党委书记吕冰出席会议并讲话,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田守乐主持会议,集团党委班子成员及全体员工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23年在市财政局党组、市政府投融资中心坚强领导下,集团党委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重大部署和市纪委全会精神,夯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抓好巡察问题整改和监督执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会议强调,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加快建设更好潍坊的关键一年,也是集团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按照上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市纪委全会精神,围绕“一个中心”即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和落实“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能力提升年”部署要求,突出“三项重点”即履行好监督首责、深化纠治“四风”、一体推进“三不腐”,着力抓好政治监督、责任落实、风险防控、警示教育四项主要工作,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为集团公司夯实发展基础、推进改革深化提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会议要求,202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围绕集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坚持思想从严,聚焦“两个维护”抓实政治建设;坚持监督从严,聚焦“两个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坚持制度从严,聚焦问题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作风从严,聚焦攻坚任务助推创新发展。
会议学习传达了十三届市纪委三次全会刘运书记、田兵兵书记讲话精神和市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刘建军市长讲话精神,宣读了集团202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集体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国企姓公不姓私》。
集团纪委组织开展节前全员廉洁谈话
2月5日-6日,根据市纪委监委有关要求,集团纪委制定《开展层层廉洁谈话工作方案》,组织集团干部职工进行廉洁谈话,实现全员覆盖。
2月5日上午,召开集团领导班子廉洁谈话会议。集团党委书记为班子成员发放市纪委监委制发的《廉洁提醒包》,领学了《习近平总书记评语郑板桥》、传达了十三届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通报了我市国企违纪违法案例,宣读了《廉洁迎新春提醒函》,观看了《围猎·行贿者说》警示教育片,集体廉洁谈话后各班子成员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2月6日上午,集团纪委书记与各部室、权属公司11名负责人进行廉洁谈话,学习传达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廉洁谈话的具体要求,宣读了《2024年春节廉洁过节提醒》,观看了廉洁警示教育片;2月6日下午,各部室负责人分别与所属员工进行廉洁谈话,确保廉洁谈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下一步,集团纪委专门筹建谈心谈话室,将开展员工廉洁谈话贯穿纪法教育全过程,促使廉洁风险关口前移,进一步构建好防腐拒变的“防火墙”,为集团创新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
集团纪委印发《2024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近日,集团纪委聚焦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落实市纪委全会精神和“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能力提升年”部署要求,结合集团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立足职责定位,创新谋划工作,制定印发了集团《2024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要点》指出,2024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突出监督首责,扎实履职尽责,做实“五聚五抓”,即聚焦责任落实,抓实政治监督;聚焦风险防控,抓细专项监督;聚焦纪法教育,抓紧日常监督;聚焦以案为鉴,抓好警示教育;聚焦建强队伍,抓牢自身建设。通过开展“纪法教育宣传月”系列活动,推动全员学习党纪党规、法律法规、集团制度,创新警示教育,强化监督执纪,一体推进“三不腐”,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集团纪委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切实发挥纪检监察机构专责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意识,找准政治监督定位,提升政治监督能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集团纪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政治监督在党内监督中居于根本和统领地位,集团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政治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鲜明政治导向、坚持聚焦突出问题、坚持紧盯“关键少数”、坚持树立系统观念、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为基本原则,聚焦“四个重点”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和集团党委工作安排情况;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情况和权力运行情况开展政治监督。意见要求,所属各党组织加强统筹协调,精心谋划部署,精准组织实施,确保集团政治监督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集团纪委建立全员廉洁档案实现监督全覆盖
近日,集团纪委开展全员廉洁档案建设工作,推进员工廉洁档案全覆盖。通过实施动态化更新、规范化管理,摸清“廉情”底数,切实把好政治关廉洁关。目前,集团各部室、权属公司70人廉洁档案已建立完毕。
员工廉洁档案由集团纪委统一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采取“一人一档”的形式,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情况、奖惩情况,并与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相关数据关联,为今后正确分析集团政治发展生态、有效地开展监督执纪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集团纪委将坚持“建”“管”并举,加强信息维护,严格规范使用,切实发挥好廉洁档案作用,推动监督关口前移,为集团每一名员工当好“护航员”。
集团纪委制定《“纪法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做好廉洁警示教育工作,一体推进“三不腐”,集团纪委以“筑牢纪法防线,建设清廉国企”为主题,结合主题教育提出扎实开展纪律教育的要求,研究制定了《“纪法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计划在4月份集中组织实施。
《方案》通过开展一次廉洁专题宣讲辅导、编印一本《员工廉洁知识手册》、举行一次廉洁从业主题征文、宣讲一堂遵纪守法廉洁党课、开展一次警示教育现场学习、组织一场党纪法规知识测试、举办一次“廉洁大家谈”警语征集等七项活动,以推进集团廉洁文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全员纪律教育为目的,与国企法治建设、合规管理相结合,在全集团深入开展党纪党规学习宣传,进一步强化员工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意识,推动人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遵纪守法。
【学习园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一)
一、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适用情形:
1.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需要提醒、批评的;
2.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问题可能性;
3.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
4.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5.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
6.综合考核考评结果较差,以及巡视巡查、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
7.其他需要提醒、批评的问题。
(二)处理方式:
1.谈话函询了结;
2.“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3.谈话提醒;
4.警示谈话;
5.批评教育;
6.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7.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8.限期整改;
9.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10.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11.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12.通报(通报批评);
13.诫勉(诫勉谈话)
14.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法纪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廉洁警句】
志要高华 趣要淡泊
出处:出自明代陈继儒的《小窗幽记·集灵篇》“志要高华,趣要淡泊”。
释义:志向应该高洁远大,志趣应该淡泊恬静。“志要高华”表达了一个人应该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不断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趣要淡泊”则强调我们应该保持淡泊名利的心态,不被物质所左右。
解读:志向远大与志趣淡泊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真正的志趣淡泊是追求远大目标的同时,保持内心的平静和宁静,不追求名利,生活简单朴素。只有这样,人生道路才能走得更远、更稳、更充实。宋代张载曾说,“人若志趣不远,心不在焉,虽学无成。”有了志向目标,就要孜孜不倦,勤勉不息,达到目标,实现理想。孔子称赞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实际上,淡泊正是为了排除世俗名利的羁勒,向自己的内心探索,正如诸葛亮所说“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志不真则心不热,心不热则功不紧。要想成就事业,必须意志坚定,热情不减,在挫折面前不屈不挠,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不断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新时代的年轻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应立下鸿鹄之志,心怀“报国之志”,筑牢坚如磐石的信念,保持淡泊名利的心态。如果过分追求名利和享乐,就会让人陷入其中无法自拔,影响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要以“两袖清风不染尘”的正气,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要常存敬畏之心,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在追求自己的理想和事业时,不被金钱和地位所迷惑,保持内心的平静和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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